关于第10982286号“DIAMONDBRIT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IAMONDBRITE 10982286

阅读:21794 2017-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炫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科亮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03月25日对第10982286号“DIAMONDBRIT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

  申请人:炫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科亮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03月25日对第10982286号“DIAMONDBRIT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在相关领域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建立起相当知名度。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依《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予以撤销。3、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4、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抄袭和复制,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诚实原则,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将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部分汽车养护产品图片展示及申请人部分清洁产品的产品销售标签;

2、申请人产品指南手册及多国语言的产品相关说明书;

3、申请人提供的公司2000年至2008年的营业额数据列表;

4、申请人参加2009年莫斯科汽车配件展览会的相关信息及世界著名汽车品牌制造商或经销商针对申请人产品出具的认可证书;

5、申请人在中华经销商的联系信息及档案表;

6、北京未蓝德展览有限公司和骑士展示策划制作的各地实体服务的布局图;

7、2007年申请人向其中国经销商运输产品的部分产品装箱单;

8、2008年申请人向大兴丰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手册;

9、申请人中国公司网站有关申请人商标产品获奖的信息;

10、申请人向中国消费者出售产品及与中国厂商开展贸易的相关发票;

11、申请人产品中文介绍、系列产品手册及中国经销商的营业场所照片;

12、2006-2012年申请人向大连和广东经销商销售冠以申请人商标的汽车养护产品的部分发票及产品手册;

13、申请人商标世界各地注册清单及商标注册证;

14、经公证认证的PAUL BRYN DAVIES先生“DIAMONDBRITE及图”作品原创宣誓书及将该作品转让给申请人公司的转让证明;

15、经公证认证的THE ART OF DESIGN LTD.将加工后的“DIAMONDBRITE及图”作品版权转让给申请人公司的转让证明;

16、申请人的第国作登字2012-F-00062020号、2012-F-00062019号著作权登记证书。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2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口气清新喷洒剂;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5年12月14日的《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国际注册第818344号“DIAMONDBR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04年1月26日取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其中核定使用在第3类的商品为“用于清洁,擦亮,去渍,打蜡,清洗,以及研磨的制剂”,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国际注册第894369号“DIAMONDBR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06年6月21日取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其中核定使用在第3类的商品为“清洁、抛光、擦洗、打蜡、清洗和粘合制剂”。该商标现在国际续展程序中,为有效注册商标。

4、国际注册第818345号“DIAMONDBR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04年1月26日取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其中核定使用在第3类的商品为“用于清洁,擦亮,去渍,打蜡,清洗,以及研磨的制剂”,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5、第8744825号“DIAMONDBRITE FORE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由申请人于2010年10月1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洁制剂;抛光制剂;擦亮制剂;上光蜡”等商品上,商标局驳回该申请后经驳回复审程序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4年2月14日的《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6、第8744828号“DIAMONDBRITE FORE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由申请人于2010年10月1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抛光制剂;擦亮制剂”等商品上,商标局驳回该申请后经驳回复审程序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4年2月14日的《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民法通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委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争议商标由英文“DIAMONDBRITE”构成,引证商标一至五的英文显著部分亦由“DIAMONDBRITE”构成。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中“空气芳香剂”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清洁、抛光、擦洗、打蜡、清洗和粘合制剂”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或有一定的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与其他商品则未构成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其他商品上则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申请人是“DIAMONDBRITE及图”作品的著作权人,“DIAMONDBRITE及图”作品由英文“DIAMONDBRITE”及汽车、钻石的图形构成。争议商标仅由英文“DIAMONDBRITE”构成,其设计手法 、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与申请人主张的“DIAMONDBRITE及图”作品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据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口气清新喷洒剂;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委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另外,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但并未明确具体理由,亦未提交足以支持该主张的相关证据,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1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0982286号“DIAMONDBRIT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IAMONDBRITE 1098228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6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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