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孚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384675号“SHRIE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4374132号“shrieve”商标、第7552343号“shrieve及图”商标已经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相关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不存在。
我委认为,鉴于在先权利障碍已经不存在,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