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流亭机场酒厂
委托代理人:青岛金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096855号“海航机场白HAIHANGJICHANGB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申请并成功注册的系列商标的进一步防御性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固定联系。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408791号“海航机场白”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信息、广告合同、产品图片等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海航机场白”与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海航机场白”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知名度。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