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357301号“HEMP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EMPEL 17357301

阅读:188221 2017-03-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亨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李严商标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357301号“HEMP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10606498号“汉帛国际 HEMPEL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帛国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

  申请人:亨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李严商标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357301号“HEMP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10606498号“汉帛国际 HEMPEL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帛国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3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7357301号“HEMP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EMPEL 1735730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6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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