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647781号“ALLRE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LLREAL 18647781

阅读:167450 2017-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47781号“ALLRE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 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69043号“RE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

  申请人: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47781号“ALLRE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 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69043号“RE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在其它类别已获准注册,且与引证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并存。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ALLREAL”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英文“REAL”,且整体未形成新的含义以资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纺织用纱和线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6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647781号“ALLRE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LLREAL 1864778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6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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