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科律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8759181号“幸運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幸運猴”及图形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166286号“BANANA CHIPPY A JOLLY MONKEY及图”商标、第17953746号“ESAL及图”商标、第7530900号“S'MONKEY 168及图”商标相比,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等方面差距较大,整体尚可区分,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