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758704号“幸運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幸運猴及图 18758704

阅读:126187 2017-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科律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8758704号“幸運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032970号“幸运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16779号“幸运猴”商…

  申请人:天络行(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科律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8758704号“幸運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032970号“幸运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16779号“幸运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947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幸運猴”及图形构成,其中“幸運猴”(幸运猴繁体)作为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识别文字“幸运猴”完全相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消费者在隔离观察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鞋等商品、引证商标二、三核准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6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758704号“幸運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幸運猴及图 1875870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6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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