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自如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856443号“自如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的所有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085221号“自如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相同,两商标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9月22日
申请人:北京自如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856443号“自如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的所有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085221号“自如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相同,两商标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