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祥诚商品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9803291号“Q.P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5847316号“Q. P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委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见1564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