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十三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07877号“1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76682号图形商标、第7784532号“PURE DIAMOND及图”商标、第7292418号“皇家·尊爵 IMPERIAL DUKE及图”商标、第4339383号“EVERGREEN及图”商标、第1320139号“派尊及图”商标具有一定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