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良禾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05949号“良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6556978号和第16557124号“良禾优”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豆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良禾”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二汉字“良禾优”,它们在呼叫、含义、视觉印象上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者误认为标有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申请商标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