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JACKEL INTERNATIONAL LIMITED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1592号“TOMMEE TIPP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申请商标的真正创作者和所有人,通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经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已对第13357810号“TOMMEE TIPP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TOMMEE TIPPEE”系列商标在各国注册证信息;申请人英文商务网站销售推介信息等(光盘)。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