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角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3112号“COMICWALK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278567号“COSMIC WALKER”商标、第7278563号“COSMIC WALK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有明确的含义,相关公众极易通过含义将它们区分出来,不会对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将提供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请暂缓审理。
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提交与引证商标签署的共存协议。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