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搜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53290号“健康jk0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865366号图形商标、第11448791号“健康1e”商标、第15823238号“健康财富HEALTH FORTUNE及图”商标、第5997673号“健康网JIANKANG.COM”商标、第17636532号“救助儿童会及图”商标、第17636533号“救助儿童会及图”商标、第4356083号“健康资产”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显著识别部分、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三处于驳回复审状态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版权证书;服务协议;授权书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中被决定不予撤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在先申请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在呼叫、图形设计要素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相区分。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