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92515号“TSINGTAO Premium Craf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及工艺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材料;产品销售情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Premium Craft”可译为“优质的工艺”,使用在指定的“啤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