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罗旺斯手工肥皂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9996号“La Maison du Savon de Marseil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第6850265号“SAVON DE MARSEIL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197597号“MAITRE SAVON DE MARSEIL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相关介绍;宣传材料;经销合同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中被决定不予撤销,其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