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封面女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潮汕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77750号“T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褥子”商品与第17515373号“TED ECO TEXTIL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与第138222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图形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皮褥子”商品上的复审,故商标局在“皮褥子”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