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59357号“SKYRIZ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KYRIZON 20259357

阅读:169400 2017-10-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天骄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59357号“SKYRIZ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52161号“SKYHORIZ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别明显,未构成…

  申请人:北京天骄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59357号“SKYRIZ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52161号“SKYHORIZ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正考虑对引证商标采取进一步行动以消除权利冲突。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对引证商标提起相关案件的申请。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SKYRIZON”与引证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英文“SKYHORIZON”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且均无一般消费者普遍能够认知的确切含义,首尾字母相同,在呼叫、整体构成及视觉印象上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259357号“SKYRIZ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KYRIZON 2025935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5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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