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午夜巴厘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潮汕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99040号“温润美集 VENRM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852766号、第16919809号图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存在差别,它们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