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创达云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228817号“UMi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202221号“Fintests及图”商标、第17485886号“黄太吉 外卖及图”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