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UPONOR INNOVATION AB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16388号“Var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97458号“var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20760号“vario d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申请限定为“金属阀门”,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获准领土延伸保护。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经商标局核准限定为“金属阀门”商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Vario”与引证商标一“varID”、引证商标二“vario dor及图”相比较,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阀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