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富钾农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56294号“果立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果立膨”使用在农业用肥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明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即使申请商标不具有使果品膨胀的功能、用途,也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具有上述功能或用途,从而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作为商标标识应有的显著特征,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