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味皇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741046号“聚美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在我委审理期间,商标局引证的第13085849号“聚美滋”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