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42180号“edi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523649号“EDITIONS 188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待无效宣告结果出来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维持注册,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edition”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EDITIONS 1881及图”,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伞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