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974775号“时尚水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8390号“水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96558号“水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二的调查报告复印件;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二的续展情况质疑说明复印件;撤销申请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我委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070125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一在“家具、木刨花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非金属窗户附件”商品上予以撤销;商标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6)第Y4401号决定书,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时尚水星”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水星”,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垫;枕头;垫枕;羽绒枕头;磁疗枕;窗帘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软垫;枕头;垫枕;羽绒枕头;磁疗枕;窗帘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