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U-NICA INTERNATIONAL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6971号“ACTILOR NanoBiotech Solu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9288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654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65459号“Seag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018392号图形商标(第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019582号图形商标(第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018392号图形商标(第40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019582号图形商标(第40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048837号“Seag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502717号“金刚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国际注册第1018392号图形商标(第4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9561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国际注册第1019582号图形商标(第4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图形设计、表现形式以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第9类、第40类、第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