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亿加工艺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89965号“HOMEP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在我委评审期间,第10633983号“HOME T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除“非金属刀柄;宠物靠垫;非金属身份牌”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已被商标局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仅为“非金属刀柄;宠物靠垫;非金属身份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