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344671号“绿领易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绿领易购 19344671

阅读:123161 2017-11-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合肥绿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智专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44671号“绿领易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550249号“绿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07486号“绿谷易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视觉效果、读音、含义等方面完全不…

  申请人:合肥绿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智专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44671号“绿领易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550249号“绿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07486号“绿谷易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视觉效果、读音、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在我委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由我委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由四个汉字组成,首尾汉字均相同,仅第二个汉字不同,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进出口代理”等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344671号“绿领易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绿领易购 1934467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4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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