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喜跃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397948号“简爱之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在我委评审期间,第15852668号“简.爱宜家JANE IK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的异议决定书,异议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由我委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不予注册,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4353065号“简怡之家MINI.HAPPIN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构图、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