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日本预防医学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68718号“AF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在我委评审期间,经核准,第8978022号“AF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5112636号“AF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转让予株式会社日本预防医学研究所,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我委认为,由我委查明的事实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均为同一人,故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8596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以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