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溧水宁禾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401960号“百沃优鲜BAIWOYOU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在我委评审期间,第7974076号“百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鲜水果;鲜橄榄;鲜葡萄;苹果;樱桃;桃;梨;新鲜蔬菜;植物”部分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由我委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仅为“植物种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