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天秀植物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云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267880号“天秀Nature Br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在我委评审期间,第4166184号“天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由我委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134284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432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以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