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红河七彩梯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企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13662号“七彩梯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596387号“七彩麦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媒体报道、店铺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七彩梯田”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七彩麦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