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85555号“传递温度 感知冷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传递温度 感知冷暖及图 20185555

阅读:148919 2017-1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爱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85555号“传递温度 感知冷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154523号“车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78…

  申请人:广东爱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85555号“传递温度 感知冷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154523号“车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78091号“C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推广材料、荣誉材料、购销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185555号“传递温度 感知冷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传递温度 感知冷暖及图 2018555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4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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