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恒志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35144号“初代味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3018360号“町屋味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于上海恒志餐饮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