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果嘉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弓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9904537号“麦卢卡奥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明显区别于其他商标的显著性,且商标并非某种食品原料或名称,也不是地名或区域名称,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糖等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混淆和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取得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麦卢卡”是新西兰及澳大利亚南部独有的桃金娘科灌木,具有一定药用价值,因此,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于茶、糖、蜂蜜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申请商标是否具有知名度不能成为其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