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康禾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吉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21415号“桂香牛 GUIXIA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9014373号“琪康园 QIKANGYUAN及图”商标已于2016年10月27日被商标局予以驳回,且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7512861号“昆兰欢 KUN LAN HUAN及图”商标、第11447286号“艾尼瓦 AINIWA及图”商标、第14868191号“牛先森及图”商标、第11020368号“嘟嘟牛及图”商标、第12283146号“大笨牛 DA BENNIU及图”商标、第15725019号“蒙特醇及图”商标文字构成有一定区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