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OCIETE A RESPONSABILITE LIMITEE"VAM BUILDING"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32166号“Frecc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4989952号“freesia”商标、第3982175号“菲丝亚Freesia”商标、第9205728号“FRESSI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现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