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柯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万商天勤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226164号“Curi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930981号“CulR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区别极大,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被商标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分割申请,将引证商标一分割为两件,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即第19930981A号“CulR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二现已初步审定。鉴于引证商标二由引证商标一分割而来,本案将引证商标二作为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进行审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Curiel”与引证商标二文字“CulRel”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