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百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迈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54361号“百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0455332号“百萃”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7年7月27日第1561期《商标公告》上,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