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珍菌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大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54861号“珍菌堂 MUSHROOM HA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珍菌堂 ”、外文“MUSHROOM HALL”及图形构成,整体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