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自贡中艺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770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979587号“殷港小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53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达到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品牌指向性。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合同书、网页宣传打印页、发票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游览、运载工具(车辆)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安排游览、司机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