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酷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43625号“蒸米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其注册情况将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影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微信公众号截图;产品手册;平台产品销售截图;发货记录;销售发票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其中“米乳”是以大米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天然饮品,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所驳回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