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领先康体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博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05621号“领先凯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第15591597号“金仕达GEN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98762号“GIRNA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63040号“GUENL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64047号“DONGG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达到一定知名度,实际使用结果证明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网页宣传打印页、展会照片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