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63943号“电影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82461号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