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赛云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82446号“今遇良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474312号“宝岛舍涵 舍涵宝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的寓意,经过长期的实际使用和广泛的大量宣传指定使用在商品上并不构成误认,更不会产生社会不良影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我国台湾省版图近似,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地等产生误认,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