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炳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80154号“OCEANB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臆造的英文词汇,本身无实际含义,整体具有显著性,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特点。虽“OCEAN”含义为“海洋”,但“BIO”为“BIOGRAPHY”缩写,生物科技的缩写并不是“BIO”。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OCEANBIO”所构成,其虽为臆造词汇无固定含义,但根据中国相关公众的认读理解习惯和知识水平,易将“OCEANBIO”认读为“OCEAN”、“BIO” 两部分进行理解,其中,“OCEAN”可译为“海洋”,“BIO”可译为“生物的”等,申请商标整体可译为“海洋生物的”,指定使用在“医用药物”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