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小满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58515号“小满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不属于汉字的不规范书写,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相同,具有直接指示商品生产者的显著含义,且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的知名度,使得申请商标的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任何的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汉字“小满香”为不规范的汉字写法,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将会对我国教育文化产生负面影响,进而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申请人之申请商标与其企业字号相同及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相当知名度的理由,不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前述条款的考量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