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355077号“今有牛事JIN YOU NIU S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今有牛事JIN YOU NIU SHI及图 19355077

阅读:140969 2017-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今有牛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55077号“今有牛事JIN YOU NIU 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421527号图形商标、第8178956号图形商标、第16115228…

  申请人:苏州今有牛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55077号“今有牛事JIN YOU NIU 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421527号图形商标、第8178956号图形商标、第16115228号“今日牛事the cow’s story”商标、第18026826号“今年牛事”商标、第18430019号“今年牛事”商标、第18767982号“今日牛事THE COW'S STORY及图”商标、第18769795号“今日牛事THE COW'S STO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在文字构成、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同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引证商标四、六、七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对本案暂时中止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四目前处于商标局异议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

  2、引证商标六经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109186号驳回复审决定,决定该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旅馆预订;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会议室出租;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其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确定。

  3、引证商标七现为“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于2017年6月14日刊登在第1555期《商标公告》上。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饮食供应;旅游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核定使用的“餐馆;餐厅;旅游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指代事物相同,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今有牛事”与引证商标三、七显著认读汉字“今日牛事”、引证商标五汉字“今年牛事”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七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如上所述,引证商标四、六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鉴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委不再等待引证商标四、六权利状态确定,仅就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予以评述。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进而产生了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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