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众汇创世(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360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0676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表现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持续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